费孝通:《生育制度》
2020年10月22日下午3时,必威人类学读书会第一期于厦门大学曾呈奎楼B栋206室顺利举行。人类学读书会是由本院人类学专业本、硕、博、博士后自发组织的读书会。第一期读书会围绕费孝通的《生育制度》一书展开。本期读书会由我院社会学流动站博士后赵珽健主持,我院2018级人类学硕士赵希言导读。本次读书会采取线上和线下结合的形式,除我院本、硕、博、博士后学生外,贵州大学、石河子大学、吉首大学、南京大学等各高校的老师和同学也积极参与到读书会中。
主持人赵珽健首先简单介绍了本次读书会举办的背景、形式及意义。整个读书会分为两个环节进行。第一个环节是导读人赵希言分享自己对于费孝通《生育制度》的理解。第二个环节为讨论环节,在这一环节里,与会师生结合自身田野经历和阅读理解进行交流,以期推进对人类学重要理论的理解。
在读书会的第一个环节中,导读人赵希言围绕“《生育制度》在讲什么”“亲属制度相关的学科史脉络”“费孝通关于亲属制度研究的思想转变”“《生育制度》的三个主题”“对‘家庭和法权结合作为一种普遍状态’的看法”五个方面展开,以费孝通《生育制度》一书为切入点,细致地分享了关于费孝通在亲属制度、生育制度、继嗣理论方面的理解。
第一,就《生育制度》一书的主要内容而言,赵希言强调,在《生育制度》中,通过去法权化,费孝通将家庭重新定义为“生育制度”,家庭不是一个法的单位而是一个以抚育为基本功能的小团体,形成的是父母子“生育三角形”的结构。在这一双系结构中,父母子的关系就构成了三角形的三边,作为社会的基本关系延伸出去,随着抚育作用扩展到家外,亲属关系是抚育作用扩展的最方便路线。差序格局的模式也正是来自这里。
第二,赵希言回归学科脉络,进一步讨论《生育制度》的写作背景及写作意义。20世纪40年代继嗣理论与联姻理论之争和《生育制度》的写作有着密切的关系。继嗣理论和联姻理论的前身可以分别追溯至梅因和摩尔根的研究。在梅因看来,罗马的家父长制是一种被法权化的亲属关系,家内法奠定了罗马法和单一父系继嗣的关系。这是继嗣理论的前身。而摩尔根认为氏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氏族先于家庭产生。联姻规则也先于继嗣规则出现,继嗣规则是联姻规则的产物。摩尔根否认家内法的存在。此外,赵希言还回顾了拉德克利夫-布朗、弗思等人的亲属制度研究。总的来说,费孝通继承的是继嗣理论,但同时他也继承了摩尔根关于家内没有法权、家庭作为功能体的说法,并且继承弗思的思想,论证了家庭“生育三角形”的关系怎么扩展成为差序格局的社会原则。这是费孝通特别重要的一个理论创见。
第三,赵希言谈及费孝通在亲属制度研究上的两个思想转变。第一个思想转变体现在从费孝通写作花篮瑶民族志到《生育制度》前14章的写作。《生育制度》并不是费孝通第一本关于亲属制度的研究——早在1935年,费孝通及其妻子王同惠就出版了《花篮瑶社会组织》一书。《生育制度》与《花篮瑶社会组织》所描写的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家庭制度,前者是一个以抚育作为基本功能的功能体,后者则是一个家屋制下的法权实体。在《生育制度》的前14章,费孝通实际上是抛弃了之前在花篮瑶时期把家作为社会基本组织的讲法。他跳出判断家庭还是氏族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问题框架,转向叙述家庭如何作为一个以生育和抚育为基本功能的功能体而存在。但在《生育制度》的第15章和第16章,费孝通重新回到了法权问题。这是费孝通的第二个思想转变。《生育制度》的第15章谈到了“对人的对物权”,这不是亲属制度的原子可以决定的,一定要将横向的氏族法带进来。氏族负担一系列的政治和宗教作用,同时,氏族也负责制定外婚制的准则。基于此,费孝通已经意识到家内法和共同体的法是两种不可化约的法。家内法是纵向的,共同体的法是横向的,两者内涵的原则不同、不能相互解释。
第四,赵希言围绕“婚姻和乱伦禁忌”“抚育与社会继替”“亲属制度与法”这三个《生育制度》的关键主题展开,细致地分析了《生育制度》一书提出的核心概念。首先,费孝通对婚姻的定义不同于列维-斯特劳斯对婚姻的定义。后者认为婚姻是两性关系的现实。费孝通认为,婚姻不是男女双方单纯的结合,而是双方亲属团体构建的联盟并且确立抚育的一种制度。费孝通将乱伦禁忌和外婚制去法权化,是避免社会被一种亲密关系所破坏并用一种新的创造力在更广大的范围内增进社会团结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列维-斯特劳斯看来,亲属制度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并通过它实现的。亲属制度的关键不在家内,而在于家庭和家庭之间的关系。其次,在谈“抚育与社会继替”这一部分时,赵希言强调了抚育、社会继替和差序格局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费孝通的理论中,抚育和社会继替是生育三角形的功能,也是这一制度之所以存在的原因,而继替所采用的正是亲属制度原则。差序格局是基于社会继替原则而形成的。最后,赵希言基于《生育制度》的最后两章,进一步澄清费孝通关于氏族法权的说法。费孝通走出生育三角形,并开始处理家外横向的法律和联姻之间的问题。
第五,赵希言说,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所提出的生育三角形是一个理论上说得通的社会事实,但不是一个历史事实。但同时,他也意识到这件事。因为在花篮瑶的田野中,他就了解到,家庭是可以作为去掉生育基本功能而作为一种法权团体存在的。家庭可以将财产、法律和政治作为功能,而并不只有生育功能。此外,通过梳理杨堃对中霤神的研究,赵希言进一步厘清作为法权实体的家庭和作为功能体的家庭之间存在差异,说明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提出的家庭理想模型在中国并非一个普遍状态。
接下来,在赵珽健的主持和引导下,线上和线下的与会师生积极发言。围绕“联姻理论和继嗣理论之间的争议”“乱伦禁忌与父子之间的紧张关系”“夫妻关系的本质是什么”“单系继嗣”“费孝通所说的‘身份’和梅因在《古代法》当中所讲的‘身份’之间的差异”等问题,与会师生在更为深入的讨论交流中,涌现出更多新的思想,进一步加深了对费孝通《生育制度》一书以及相关学科理论、学科概念的理解。
通过本期人类学读书会对费孝通及其生育制度、亲属制度的相关讨论,与会师生们对费孝通所提出的家庭的定义、差序格局与“生育三角形”之间的关系、继嗣理论与联姻理论之间的争议、氏族法与家内法的不可化约等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